2008-09-23

阿成老師:基本法律Part II

消費者保護法第一十九條郵購買賣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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